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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见死不救不应入罪 见义勇为应该修法

来源: 时间:2020-03-12 17:34:34 浏览次数:

广东省社会工作委员会于近日召开系列座谈会,就“小悦悦事件”展开讨论,以此“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三天来,小悦悦的病情逐步恶化,在昨天上午的法律工作者座谈会上,噩耗已经传来,关于“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的讨论开始白热化。省人大代表、知名律师朱列玉等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促进社会善良风气的形成。
    “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面对路人冷漠的见死不救,不少人认为他们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的问题,也一度引起与会法律界人士的争论。但是他们其中大部分表示,还是应该让“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这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不是司法问题。”省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费汉定认为,这18个路人之所以见死不救,也是受这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心理的影响,是整个社会缺乏信任的一个缩影,而不能简单地归咎于司法裁判的负面影响。如把重点放在制裁负有道德救助义务的路人,则有失偏颇,也难以实施。
    广东省政协委员、律师陈紫芸说,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构成要件的,要有具体的犯罪行为,具体的犯罪结果。见死不救的行为是不作为的行为,涉及的行为主体是很多的,不特定的行为主体,是不是把18个路人确定为主体还是5米之内、12米之内,还要排除没有行为能力的人,这个是很困难的、结果是不确定的。因此,上升到刑法的调整范围是不现实的。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瑄说:“近十几年来,法律有无所不能之势,这个不好。我们个案不好的引导,导致公民不敢按道德进行。应该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法律应该是不到万不得已不能介入。我们应该检讨法律是不是把不应该管的事情纳入了。建议,一是社会管理的完善,把社区纳入进来。二是把见死不救的行为通过公约进行教导。”
    通过立法促进善良风气形成
    虽然与会法律界人士普遍不赞同将“见死不救”入罪,但是他们支持将《好撒玛利亚人法》的规定引入我国或我省的立法体系,对见义勇为者的行为进行法律层面的保障和弘扬。
    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庄伟燕在会上谈到,目前,广东省有关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是1998年制定的《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该规定多年未作修改,其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和对见义勇为的保障力度早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建议修改《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目前这个法律法规的见义勇为概念是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对于见义勇为的概念在立法上首先进行修改,对处于危险的人的控制和保护义务也应该包括在内,增加他人遇险的时候应该报告、保护现场和减少危险等行为。”
    省人大代表、知名律师朱列玉表示,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促进社会善良风气的形成,首先在于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好心人免责”,让“好人能够有好报”,免除善良救助者的后顾之忧;其次在于规定特殊人群应负担见危施救的义务,让社会特殊人群起先锋模范的作用;再次,可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运用经济杠杆的作用,鼓励社会民众见义勇为,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促进社会善良风气的形成。
    在会场上,小悦悦死亡的消息传来后,会场一度气氛低沉,来自佛山的女检察官潘媚还当场流下了眼泪。最后,省社工委专职副主任刘润华引用微博上的几句话作为系列座谈会的结语:网友“马志海”说:集体反思,才是最可贵的品质和勇气;网友“谭澳航”说:我们来做第一步,重拾这个社会的信心;网友“凯迪网”说:你光明,中国便不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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