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南京彭宇案”到“天津许云鹤案”,乃至最近出现的“佛山女童遭碾压案”,很多公众对做好事产生恐惧,害怕好心惹上官司。举手之劳,真会带来这么大麻烦?做好事者、受益者以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应如何厘清?
义务帮忙遇意外受益人应当赔偿
孟某是某重点大学毕业生,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外资公司工作。由于孟某家在外地,公司给她安排了单身宿合。2009年7月4日,孟某拖着行李来到公司给她安排的单身宿舍。因为长时间没人住,宿舍卫生条件非常差。孟某将行李放好后,便开始打扫卫生。隔壁的贾某见来了新邻居,主动过来帮忙。不想,贾某在登上梯子擦玻璃时,梯子突然垮塌,贾某从梯子上摔下,致左腿骨折,后虽经医院治疗痊愈,但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因孟某不愿承担贾某的医疗费,贾某将孟某告上了法院。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根据该条规定,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害时,被帮工人作为帮工活动的受益人,理应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本案中,贾某出于好意帮助孟某打扫卫生,双方之间形成帮工和被帮工关系,孟某作为帮工活动的受益人,其并没有明确拒绝贾某的帮助,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品无偿保管意外受损不担责
米某是一位集邮爱好者。去年2月份,公司派她到国外学习。临走前,她将几十年来收藏的大量珍贵邮票交给好朋友郭某代为保管。郭某将邮票悉心包装后置于书橱中。一日,郭某楼上住户家中的水管被冻裂,水流至郭某家中,将书橱下部全部浸湿。当日郭某家中无人,后虽经过抢救,但仍致使米某的邮票严重受损。今年3月,米某回国。在得知收藏多年的邮票被损毁时,米某十分伤心,将郭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说法: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无偿保管时,保管人无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米某将邮票交给好友保管,双方对于保管费没有约定,按照生活习惯,朋友之间代为保管少量物品应认定为无偿保管。米某邮票的毁损是因为郭某楼上住户水管被冻裂引起的,这是郭某无法预见到的,其主观上没有过失,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